

養護機構外勞
機構聘僱外籍看護工條件 機構聘僱外籍看護工條件與名額標準
(一) 雇主申辦條件
-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
-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二) 聘用外籍移工/外勞人數計算標準
- 中度以上障礙、精神病患、失智症照護機構:每 3 名收容人聘僱 1 名。
- 護理之家、慢性醫院、呼吸照護病床等機構:每 5 張床位聘僱 1 名。
- 住宿式長照機構:每 5 張床位聘僱 1 名。
- 申請外籍看護工總數不得超過本國籍看護工人數。
類別 人數計算方式 護理之家、慢性醫院、綜合醫院等 每 5 床聘僱 1 名 收容身心障礙、精神病患、失智症者 每 3 人聘僱 1 名 備註:- 申請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人數。
- 本國看護工人數計算以申請日當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為準。
- 自112年6月17日起,計算本國人數時,護理人員亦納入計算。

- 407台中市西屯區福康路70號星期一至星期五 09:00~17:00市話:04-2529-2468 手機:0981-619-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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