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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製造業外勞

      • 製造業外勞3K五級制依照勞動部102年3月13日發布修正案

        1.申請外勞之工廠必需屬異常溫度作業、粉塵作業、有毒氣體作業、有機溶劑作業、化學處理、非自動化作業及其他特定製程之行業,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符合特定製程行業別者,才可申請外勞。

        2.99年10月1日修正生效日起,初次招募外勞人數及所聘僱外勞總人數的比例改成5級制為10%、15%、20%、25%、35%,若是在自由貿易港區則是40%。

        📌 2025 外籍移工增額進用比率與就業安定費對照表

        增額比率 (%) 附加就業安定費
        (元/人/月)
        3K 製造業
        應繳總額
        高科技產業
        應繳總額
        1% ~ 5% $3,000 $5,000 $5,400
        6% ~ 10% $5,000 $7,000 $7,400
        11% ~ 15% $7,000 $9,000 $9,400
        16% ~ 20% $9,000 $11,000 $11,400
        增額比率:1% ~ 5%

        附加就業安定費:$3,000/人/月

        3K 製造業:$5,000

        高科技產業:$5,400

        增額比率:6% ~ 10%

        附加就業安定費:$5,000/人/月

        3K 製造業:$7,000

        高科技產業:$7,400

        增額比率:11% ~ 15%

        附加就業安定費:$7,000/人/月

        3K 製造業:$9,000

        高科技產業:$9,400

        增額比率:16% ~ 20%

        附加就業安定費:$9,000/人/月

        3K 製造業:$11,000

        高科技產業:$11,400

        • 註1:申請增額案須配合納入定期查核機制,且不得違反就業服務法規。
        • 註2:不得任意變更增額比率區間或費用檔次。
        • 註3:增額比率與費用上限為 20%,高於者不予核配。
      • 國內新資投資案

        ▶ 國內新資投資案

        國內新增增加投資案認定資格限制:

        (a) 投資金額項目:土地、廠房、機器設備及營運資金,且其中廠房及機器設備之投資金額應達 1/2,並經會計師簽證。

        (b) 投資金額認列期間:101 年 1 月 1 日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

        向工業局申請認定,且以 1 次為限。(3 年免增額外勞比例附加就業安定費)

        申請認定期間:102 年 3 月 13 日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

        核配比率:3K五級制核配比率 + 附加就業安定費數額提高外勞核配比率(3K5級比例 + Extra 比率)

        適用條件:

        新設立廠場,取得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增加外勞配額比率 (%)
        3 年免繳增額就安費
        5%

        適用條件:

        新設立廠場,取得工廠登記證明,投資金額符合規定:

        • (1) 非傳統之製造業(高科技):5 億元以上投資金額(廠房與設備投資金額 ≥ 2.5 億)。
        • (2) 傳統製造業:1 億元以上投資金額(廠房與設備投資金額 ≥ 5 千萬)。
        增加外勞配額比率 (%)
        3 年免繳增額就安費
        10%

        適用條件:

        預估工廠設立登記證明核發日起,一年內聘僱國內勞工人數達 100 人以上。

        增加外勞配額比率 (%)
        3 年免繳增額就安費
        10%
        台灣製造業移工申請調整措施
        台灣製造業越南外勞增額5%新制

        ▶ 台商新增加投資案

        1. 台商新增投資案認定資格,需符合赴海外投資達 2 年,且具有台商資格之一者:
          1. 投資金額:
            • A. 高科技產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 5 億元(含土地、廠房、設備及營運資金,其中,機器設備加上廠房設備須達 2.5 億元)。
            • B. 其他產業投資金額達標準情形(其中,機器設備加上廠房設備須達 0.5 億元)。
          2. 就業人數:預估 1 年內創造本國勞工就業人數達 100 人。
        2. 向工業局申請認定,且以 1 次為限。(3 年+2 年免增額外勞比例附加就業安定費)
        3. 申請認定期間:
          1. 台商資格認定:101 年 11 月 22 日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
          2. 投資案認定(核配外勞比率):以工業局發文證明台商資格認定之日起 3 年內完成投資,並取得新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新設立廠場。(「新設立廠場」係指:全新工廠登記證、全新場域設備、全新勞保證號)
        4. 核配比率:3K五級制核配比率 + 附加就業安定費數額提高外勞核配比率。 但核配比率上限未達 40% 者,得以附加就業安定費 7,000 元/人,申請至 40%。
        條件一:
        1. 經濟部核准成立。
        2. 認定赴海外地區投資達二年以上者。
        3. 符合新增投資資格(新設或擴投資資金額規定)。
        增加外勞配額比率 (%)
        3+2 年免繳增額就安費
        20%
        條件二:

        適用條件:

        • 新設立廠場,取得工廠登記證明,投資金額符合規定:
        • (1) 自有品牌國際行銷事業二年於海外地區產值占公司之五十%以上。
        • (2) 國際供應鏈設廠一年以上,營運前五大供應商應由國際市場占有率達 10% 以上。
        • (3) 屬高附加價值產品及關鍵零組件相關產業。
        增加外勞配額比率 (%)
        3+2 年免繳增額就安費
        20%
        條件三:

        適用條件: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新設立研發中心並營業運營者。

        增加外勞配額比率 (%)
        3+2 年免繳增額就安費
        15%
      • 營造業移工

      • ▶ 外籍營造工申請資格

        1. 由民間機構擔任雇主者: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民間機構投資重大經建工程(以下簡稱民間計畫工程),其計畫工程總經費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且計畫期程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2. 與民間機構訂有契約之得標業者: 符合前款之民間計畫工程,其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應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且契約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3. 與政府機關訂有契約之得標業者: 承建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發包興建之重要建設工程(以下簡稱政府計畫工程),其計畫經費經核定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且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應達十億元以上,契約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 外籍營造工人數核配比例

        1. 民間計畫工程:
          1. 依專案核定契約金額與工期,按「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計算所得人數的 20% 為聘僱上限。 若個別契約金額未達新臺幣十億元或工期未達一年六個月者,不予列計。
          2. 若未簽訂營造契約書,則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照計畫金額與興建期程判定。
        2. 政府計畫工程: 依各項契約工程的金額與工期,總分達 80 分以上 者,依總分乘以 千分之四 計算核配比率。

        ▶ 自 112 年 6 月 17 日起

        自 112 年 6 月 17 日起,新增預拌甲、乙級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凡符合近三年承攬案件量及聘僱本國勞工人數門檻者,得以 30% 比率聘僱移工,並可加繳就業安定費提高核配比率,最高可至 40%。

        台灣營造業缺工如何聘用越南籍外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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